II. 酒类及饮酒香港的酒类管制制度主要载于《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其附属法例《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上述法例由香港海关负责执行,规管与酒类有关的课税、牌照签发、制造、贮存、出售、供应、检查及执法等事宜。 A. 在公众地方携带及饮用酒类与公共秩序 B. 酒类售卖与供应 C. 酒牌制度 D. 酒类进出口 E. 酒类制造 书籍遍历链接: Liquor and Drinking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