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酒类售卖与供应
法例所指的「令人醺醉的酒类」,是指以量计含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包括啤酒、葡萄酒、烈酒等。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37条,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无论当中有否涉及付款、以传统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级市场、便利店)或遥距分发方式(例如: 互联网订单)售卖或供应、于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中免费派发酒办,或销售其他产品时附送酒类饮品等。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
如卖方能证明已查阅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合理信纳对方已年满18岁,可作为免责辩护。
这一规定涵盖所有商业性质的售卖与供应,包括零售店、超市、便利店、餐厅、酒吧、网购平台、展览会及推广活动等,但不适用于没有商业意图的家庭聚会或社交活动。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41条,如处所或店铺内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必须在当眼处展示中英文展示下列的告示:
「根据香港法律,不得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 intoxicating liquor must not be sold or supplied to a mino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
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42条,如透过遥距分发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包括电子方式、网站、电话通话、邮件或流动应用程式等,在售卖或供应之前必须清楚展示或读出上述法定告示,并取得买方已年满18岁的声明,且无合理怀疑其虚假。
如送递人员属卖方雇员,并对收货人的年龄有怀疑,须于送货时确认收货人年龄,否则卖方及送递人员均可能被检控。
违反遥距售酒规定(如未展示法定告示、未取得年龄声明等),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
自动售卖机不得用于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