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吸烟产品及吸烟
香港就吸烟产品及吸烟的规管,主要由《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及其相关附属法例构成。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于1982年制定。条例内容涵盖禁止吸烟区的划定、传统吸烟产品的销售、包装与标签规定、广告及促销限制、另类吸烟产品的规管、未成年人保护、执法程序及罚则等多个范畴。
《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于2009年9月1日生效,就若干违反《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吸烟罪行(例如在禁烟区内吸烟)设立定额罚款制度,并订明追讨罚款的程序。
《进出口条例》就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订立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