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酒類售賣與供應
法例所指的「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包括啤酒、葡萄酒、烈酒等。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37條,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無論當中有否涉及付款、以傳統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級市場、便利店)或遙距分發方式(例如: 互聯網訂單)售賣或供應、於市場推廣和宣傳活動中免費派發酒辦,或銷售其他產品時附送酒類飲品等。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如賣方能證明已查閱買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合理信納對方已年滿18歲,可作為免責辯護。
這一規定涵蓋所有商業性質的售賣與供應,包括零售店、超市、便利店、餐廳、酒吧、網購平台、展覽會及推廣活動等,但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41條,如處所或店舖內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必須在當眼處展示中英文展示下列的告示:
「根據香港法律,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 intoxicating liquor must not be sold or supplied to a mino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42條,如透過遙距分發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包括電子方式、網站、電話通話、郵件或流動應用程式等,在售賣或供應之前必須清楚展示或讀出上述法定告示,並取得買方已年滿18歲的聲明,且無合理懷疑其虛假。
如送遞人員屬賣方僱員,並對收貨人的年齡有懷疑,須於送貨時確認收貨人年齡,否則賣方及送遞人員均可能被檢控。
違反遙距售酒規定(如未展示法定告示、未取得年齡聲明等),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
自動售賣機不得用於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