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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另類吸煙產品

為保障公眾健康,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設有嚴格規管。所謂「另類吸煙產品」,一般是指能模仿傳統吸煙行為,但並非以傳統燃點煙草方式使用的產品,主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及草本煙。

 

「電子煙」指可在無需燃點的情況下,透過加熱非煙草物質產生氣霧,模仿吸煙的器具及其配件;亦包括用於該等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例如煙油。

 

「加熱煙」指透過加熱煙草釋放氣霧或煙霧的器具及其配件;亦包括專供該等器具使用的煙草產品,例如加熱煙支。

 

「草本煙」指以非煙草植物材料製成、可即時模仿吸煙的產品。

 

禁煙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法定禁煙區內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任何人如吸用或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即推定為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指明另類指另類煙用物質,如煙彈、加熱煙支和草本煙。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3,000元。

 

進口

任何人不得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不論是透過郵寄、速遞,還是隨身攜帶入境,均可能構成違法。過境旅客及航空轉運貨物可獲豁免。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7年。

 

製造、推廣、售賣、商業管有

禁止製造、推廣、售賣或為商業目的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向未成年人提供產品

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給予另類吸煙產品。這項禁制不只限於售賣,免費派發、轉贈、試用提供等情況,也屬於法例規管範圍。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廣告

另類吸煙產品同樣受吸煙產品廣告規管約束。任何人不得發布、展示或安排發布相關廣告。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如屬持續罪行,則每日可另加罰款1,500元。

 

宣傳

以下行為屬違法:

  1. 為宣傳或廣告目的,向他人提供另類吸煙產品。
  2. 在任何活動或比賽中,以換取換物憑證或作為獎品,向他人提供另類吸煙產品。
  3. 向他人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向該人推廣另類吸煙產品。
  4. 向他人提供任何供公開展示的物品,而該物品上展示了售賣另類吸煙產品公司的名稱、品牌、標誌,或任何可識別與該公司有關的圖像。

 

一經定罪,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與尼古丁產品

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煙油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1部毒藥,所有含尼古丁產品必須於香港註冊,並只可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出售。非法售賣或管有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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