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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傳統吸煙產品

傳統吸煙產品指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

 

售賣對象

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提供(即售予或給予)傳統吸煙產品(最高罰款25,000)。

 

售賣方式及產品規格

  • 所有香煙必須以不少於20支的封包出售,禁止零售單支香煙(最高罰款50,000)。
  • 香煙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須以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最高罰款50,000)。
  • 禁止售賣或為售賣目的管有焦油含量超過17毫克的香煙(最高罰款50,000)。
  • 禁止以自動售賣機售賣傳統吸煙產品(最高罰款50,000)。
  • 禁止售賣或為售賣目的管有附送贈品的傳統吸煙產品,例如買煙送打火機(最高罰款25,000
  • 禁止售賣或為售賣目的管有附送傳統吸煙產品作為贈品的非吸煙產品,例如買零食送煙(最高罰款25,000
  • 禁止以「組合商品」形式把傳統吸煙產品與非吸煙產品綁售,或管有該組合商品作售賣用途(最高罰款25,000)。

 

標示

  • 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必須僅載有產品名稱及價格,並受面積限制,且須展示健康忠告(最高罰款50,000)。
  • 所有銷售點必須於當眼處設置中英文標誌,明確標示「特區政府諭禁止售賣煙草產品予十八歲以下人士或派贈煙草產品予任何人士」“BY ORDER OF HKSAR GOVERNMENT: NO TOBACCO PRODUCT SHALL BE SOLD TO PERSON UNDER 18 OR GIVEN FOR PROMOTION TO ANY PERSON”(最高罰款25,000)。

 

廣告

  • 禁止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發任何形式的吸煙產品廣告(最高罰款50,000。如罪行持續,每日另加罰款$1,500)。
  • 禁止所有電視、電台、印刷刊物、互聯網及展示式的吸煙產品廣告(最高罰款50,000。如罪行持續,每日另加罰款$1,500)。

 

促銷及推廣活動

  • 禁止為推廣或宣傳的目的而將傳統吸煙產品給予任何人士 (最高罰款25,000)。
  • 禁止把傳統吸煙產品當作比賽或活動獎品給予任何人士(最高罰款25,000)。
  • 禁止為誘使任何人購買某傳統吸煙產品而給予該人有價值的東西,例如禮物、現金券及折扣券(最高罰款25,000)。
  • 禁止向公眾展示或給予載有傳統吸煙產品的商標、牌子名稱或類似圖樣的宣傳品(如衣飾、日用品等)(最高罰款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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