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禁煙及禁煙區
除法例訂明的情況外,香港並無全面禁止吸煙,市民可在非法定禁煙區範圍內吸煙。
吸煙罪行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4、4A及4B條,任何人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內、於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輪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輪候進入有關處所期間期間,不論是吸煙,還是單純攜帶燃點中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或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行為並構成罪行。
根據《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執法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定額罰款為3,000元。
違例者須於定額罰款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21日內繳付定額罰款。若未於限期內繳付,部門將再發出通知書(表格2),提醒其須於該通知書發出後10日內繳付有關罰款。
違例者必須於限期屆滿前繳交罰款,或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表示擬就有關罪行提出抗辯。提出抗辯時,可採用書面形式,或填妥並交回表格2所附的通知表格。否則,違例者可被追討原有定額罰款、相等金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
提出抗辯的個案將交由法庭處理。如經法庭判決仍未繳付,除原有罰款外,還需繳付等額附加罰款及訟費。
執法權力
場所管理人為負責管理法定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或有關處所的擁有人。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3)條,當發現有人在禁煙區內吸煙時,管理人可要求該人士立即停止吸煙。若對方不合作,管理人可要求其離開禁煙區,並可索取其姓名、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必要時,管理人可使用合理武力將該人逐出禁煙區並將他扣留,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處理。
禁煙區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條及附表2第1部第1分部,法定禁煙區涵蓋絕大部分室內公眾地方、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多類戶外設施。2026年1月1日起,禁煙區範圍進一步擴大,包括指定場所出入口外三米範圍及排隊輪候時等情況。
主要禁煙區類別
| 室內為禁煙區的地點 | 室內及室外均為禁煙區的地點 | 其他禁煙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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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輪候時吸煙
任何人在以下情況一律不得吸煙:
- 在指定上客地點排隊等候公共交通工具(例如輪候巴士、小巴、的士和電車等)時,只要隊伍有2人或以上;
- 在指定上客地點的劃定範圍內(例如巴士站候車亭下的範圍、地面清晰示意輪候位置的界線內,或設有輪候處鐵欄的範圍等)逗留時;
- 在2人或以上的隊伍中輪候進入指定處所,或在該處所內輪候時。例如:電影院、劇院或音樂廳、文娛中心、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活動中心或其他社區設施、醫院、博物館、公眾遊樂場地、公眾泳池、指明診所或健康中心及體育場。
指定吸煙區
在某些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公眾遊樂場,可劃出有限範圍的指定吸煙區。現時只有通州街公園設有吸煙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