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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法和衡平法如何于香港法律制度下运作?

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法官判案时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原则。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而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构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与审判案件。

 

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最大分别,在于前者提供之补救 /补偿方式(remedies)源自一般人应有的权利,而后者提供之补救 / 补偿方式源自酌情权。如法庭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认为他 / 她不应该或不值得取得衡平法的补救 / 补偿方式,法庭便不会颁报此裁决。常见之衡平法补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团体停止进行某种活动)或强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约中某一方继续履行他 / 她于合约中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