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1. 我剛收到利得稅稅單,但發現被評定之利潤及有關稅款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但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向稅務局提交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清楚說明反對的理由。稅務局設有I.R.831表格,適用於反對 / 申請修訂評稅。閣下只須填妥表格有關部份,然後郵寄(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或傳真(2877 1232)回稅務局。
閣下如已開立「税務易」帳戶,可經該帳戶提交有關獨資業務的利得税評税反對通知書。
如反對是針對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則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及帳目(如適用)。
在等候反對結果期間,閣下應按照評稅通知書繳交稅款,或按評稅主任的繳稅指示繳交稅款(即須先行在原定繳稅日期繳交全部或部分稅款)。在繳稅日期後仍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可加徵附加費。
如閣下對稅務局局長之決定仍然不滿,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就上述決定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