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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物業稅

根據《稅務條例》 第5(1)條,業主如將他們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以換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須繳交物業稅。相關課稅年度的物業稅按有關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自 2008/09課稅年度起,稅率為15%)。

 

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將有關收入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後得出之評稅值,再減去此評稅值的20%作為修葺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評稅值參照租金和其他為取得該物業使用權而向業主支付的費用計算,有關項目包括:

  • 租金,包括已收或應收(到期但尚未收到)的租金
  • 為享有物業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整筆頂手費
  • 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
  • 由租客支付的業主開支(如修理費); 及
  • 曾作不能討回租金扣除但現已討回的款項。

 

上述計算方式簡述如下:

(a) 租金收入
(b)減 :不能討回租金
(c) 評稅值(a – b)
(d)減 :業主繳付的差餉
 
(e) (c – d)
(f) 修葺和支出的法定標準免税額(e x 20%)
  應評税淨值(e-f)
(g)物業稅:應評稅淨值 x 15%

 

課稅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與薪俸稅及利得稅的情況類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暫繳物業稅

 

供業主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假如計算在應課物業稅的收入時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例如租金收入從經營業務中獲得),或假如物業由業主自用作業務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法團 / 有限公司可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納本可抵銷利得稅的物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