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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與兄長合夥開設了一間公司,並於2015 年3月 31日作首年年結,我應怎樣向稅務局申報我在合夥業務所佔的利潤?

就利得稅來說,合夥業務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個體,因此合夥業務的利潤需要整筆計算,並以合夥業務個體之名義繳稅(而不是以你們的個人名義繳稅)。

 

首合夥人須提交 2014/15 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以外的人士」(表格B.I.R.52)。

 

合夥業務帳目顯示的淨利潤 / 純利,亦須先轉為應評稅利潤,然後才申報在表格B.I.R.52 內。

 

一般來說,稅務局會以標準稅率來徵收合夥業務利得稅,但合夥人亦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嘗試減低他們的稅務負擔。

 

如果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對合夥人明顯有利,稅務局通常不會就他 / 她在合夥業務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徵收利得稅或暫繳利得稅(稅款會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另外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