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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們的合夥業務在上年度有虧損,而其中一位合夥人(個別人士)在該年年底退出。這位合夥人在該年度獲攤分的虧損,可否用來抵銷業務在以後年度的利潤?

任何人如在經營合夥業務時攤分得虧損,而又沒有在該課稅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虧損便可以結轉到隨後的年度,用來抵銷他 / 她在該合夥業務以後年度所佔的應評稅利潤,直至虧損沒有結餘。

 

不過,如有關合夥人在虧損全數抵銷前退出該合夥業務,虧損餘額則一筆勾消。換言之,他 / 她的餘額不能用來抵銷合夥業務以後的利潤。

 

如有任何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必須於1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閣下可於稅務局網頁下載通知表格 I.R.B.R. 64,填妥後交回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