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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吸煙產品及吸煙

香港就吸煙產品及吸煙的規管,主要由《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及其相關附屬法例構成。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於1982年制定。條例內容涵蓋禁止吸煙區的劃定、傳統吸煙產品的銷售、包裝與標籤規定、廣告及促銷限制、另類吸煙產品的規管、未成年人保護、執法程序及罰則等多個範疇。

 

《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於2009年9月1日生效,就若干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吸煙罪行(例如在禁煙區內吸煙)設立定額罰款制度,並訂明追討罰款的程序。

 

《進出口條例》就進口另類吸煙產品訂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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