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酒牌制度
任何人士如在其處所內售賣供當場飲用的酒類,或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供在該場所或場合所飲用的酒類,均須按照《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向酒牌局或警務處處長申請並領取適當的酒牌。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同時,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32條,於沒有酒牌的零售處所(例如餐廳及便利店)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即屬違法行為。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
酒牌類型
香港現行酒牌制度涵蓋多種牌照,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 酒牌
酒牌由酒牌局發出,適用於任何於處所內公開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供即場飲用的經營者,包括餐廳、酒吧、夜總會、酒店、卡拉OK等。無論是否以酒類為主要業務,只要有即場飲用行為,均須領有酒牌。
2. 會社酒牌
會社(如私人會所、體育會、鄉村俱樂部等)如於其佔用處所內向會員供應酒類飲品,必須申領會社酒牌。會社酒牌僅限於會員及其獲邀嘉賓,嚴禁對外公開售賣。會社酒牌由酒牌局發出。
3. 臨時酒牌
臨時酒牌由警務處處長簽發,適用於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如展覽、嘉年華、品酒活動等)臨時零售酒類飲品。僅限持有正式酒牌者申請,並須符合特定條件。
酒牌申請與續期程序
申請人須提交身份證明、商業登記證、場地平面圖、公司註冊文件等,並刊登報章公告徵詢公眾意見。申請過程需徵詢警務處、民政事務總署、消防處等部門意見,審批時間一般為8至10星期。
酒牌有效期一般為兩年,續期申請須在該酒牌有效期屆滿前三至四個月內。
牌照條件與持牌人責任
酒牌上一般會清楚列明售賣及供應酒類的時間、處所地址及批准範圍,並註明是否可在戶外位置(如露台、平台、門外範圍等)供應酒類。牌照亦可載有特定條件,例如噪音控制要求(包括對音響設備使用的限制)、是否禁止現場表演或現場演唱,以及出入口管理、人流控制等安排。持牌人有責任嚴格遵守上述條件。
持牌人不得准許18歲以下人士在處所內飲用酒類飲品;不得在任何時間僱用15歲以下人士;不得於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僱用18歲以下人士;如在早上6時至晚上10時僱用15至18歲人士,須事先獲酒牌局書面批准,並遵從其所訂明的特定條件。
除此之外,持有酒牌的處所必須遵守多項規定,以保障顧客安全和維持良好秩序。簡單來說,店內不可容許滋事、暴力、醉酒鬧事或任何不道德及非法活動,也不得讓娼妓、盜匪或壞分子在場聚集或逗留,亦不可舉行博彩遊戲。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場地,確保不向已醉酒人士供應酒類,並在當眼處清楚展示禁止18歲以下人士飲酒的告示及由酒牌局提供的持牌酒牌告示。若場內有人跳舞或經營酒吧生意,必須事先獲酒牌局特別批准。所有供應的酒類如屬規例訂明的類別,容器外須清楚標明名稱。此外,廁所要保持清潔完好供顧客使用,而一般持牌處所亦須同時持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簽發的有效食肆牌照(除非已獲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