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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豁除及豁免

 

豁除及豁免在下列情况适用:

 

  1. 某合并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率,超过减弱在香港的竞争所引致的不利效果。
  2.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信纳有异常特殊和强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豁免某指明的合并(或建议的合并)使其不受合并守则规限。
  3. 合并守则不适用于《竞争条例》所界定的法定团体,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的规例规定,合并守则适用于指明的法定团体,或在任何法定团体从事该规例所指明的活动的范围内,合并守则则适用于该团体。
  4. 合并守则不适用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竞争条例》订立的规例中指明的人士,其中包括规定合并守则不适用于指明人士,或在任何人从事该规例所指明的活动范围内,合并守则则不适用于该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合并守则指引》第4.2及4.12-4.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