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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搭售及捆绑销售

甚么是搭售及捆绑销售?

倘若供货商将顾客购买一种产品(被搭售产品)作为向其销售另一种产品(搭售产品)的先决条件,即构成搭售(即搭售产品并不单独销售)。捆绑是指由两件或以上产品组成的套装以折扣价出售。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第5.8段]

 

搭售和捆绑销售是常见的商业安排,通常不会损害竞争,可能导致:

  1. 降低生产成本;
  2. 降低交易及信息成本;及
  3. 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及方便。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第5.9段]

 

搭售及捆绑销售何时会引发竞争上的问题?

在搭售市场内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可凭借搭售来损害被搭售市场内的竞争对手。透过搭售,该企业可减少被搭售市场内的竞争对手可以赢得的潜在买家数量 — 即是封锁了被搭售市场。此行为可能削弱那些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甚至迫使那些竞争对手退出被搭售市场。

 

相似地,就捆绑销售而言,在组成有关套装的其中一种产品的市场内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可凭借捆绑销售来损害有关套装其他组成产品的市场内的竞争对手。

 

搭售及捆绑行为会以其效果评估。特别是当该行为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市场时,反竞争效果便可能产生。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第5.10-5.11段]

 

虚构示例

为本港医院及诊所提供医疗器械的主要供货商在其销售合约中规定,顾客必须向其独家购买这些医疗器械所使用的消耗品。此合约要求严重限制了与该供货商竞争的独立消耗品制造商可获得的顾客群。假如该供货商在有关医疗器械市场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损害消耗品市场内竞争的合约安排便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权势的搭售,从而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类似的分析亦适用于搭售服务。例如,若该医疗器材供货商要求顾客必须使用该供货商(或该供货商的附属公司)的医疗器材保养和维修服务,此做法便可能引起第二行为守则的关注。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