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香港可透过以下方式成立中小企:成立新公司、收购现成业务或加盟特许经营业务。
若阁下选择成立新的业务,便应仔细研究业务的可行性,须了解的项目包括巿场需求(包括顾客资料、消费模式、商品种类及定价等)、巿场占有率、竞争力、预计销量和支出(包括固定支出和非固定支出)等等。
如计划收购现成业务,便应:
加盟特许经营业务可能是最快捷和简易的创业方法,因货品或服务之品牌通常已有一定知名度,而有关市场亦已开发。不过,阁下仍需注意:
在决定以租赁或购买物业作为营业地点时,阁下应考虑可动用的资金及投资回报。任何租金开支或购置、保养、维修物业的资本开支,均可从业务收入中作为扣税之用。
如须租用商业楼宇,应注意:
欲知更多有关租务法例的资料,请参阅业主与租客或咨询律师。
根据《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物业的业主或占用者必须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障一旦有访客或工人在你的营业地点内发生意外,例如送货工人在将货物送抵店铺时受伤。
在公司日常商业运作中,阁下可能需要草拟及签订很多合约,以下是一些较为常见的商业合约:
合约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实际上,不少在日常生活中订立的消费者合约均为口头协议(可参阅另一题目 – 消费者投诉),但按法例规定,某些合约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中例子包括:支票、保险合约、注册公司股权的转让合约、分期付款合约、地产物业的买卖或租赁合约。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最稳妥的做法还是订立书面合约,如果合约涉及巨额交易,阁下在签订合约前应先咨询律师的意见。
如阁下与海外公司进行商业贸易,应注意以下事项:
阁下应了解合约受制于那个国家的法律。另外,一旦立约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阁下亦可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详情可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页)。由于相关的法律观点十分复杂,阁下应征求法律意见。
课税
香港主要税项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印花税和关税(与入口货物有关的税款可查阅『入口货物』部分)。
利得税是指按每一个课税年度,向任何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应评税利润的人士或公司所收取的税项。有关独资经营和合伙业务课税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税务。
如阁下经营的是有限公司,阁下应就课税事宜请教核数师或会计师。按《公司条例》,每间公司须于公司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核数师(《公司条例》第394条),处理公司税务事宜(第436条)。
如阁下在香港及中国内地均有业务运作,应留意有关对避免双重征收入息税和防止漏税的政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旨在合理分配两地的徵税权,避免对营业所得双重徵税。有关此安排的详情可浏览税务局的网页。
纪录备存
不论阁下是经营小规模的公司或是大企业,阁下亦有责任妥善存备一切与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
如阁下对课税或存备纪录事宜有进一步疑问,应请教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律师。
政府资助
根据政府统计,香港约有34万间中小型企业,占商业机构的98%以上,雇用了私营企业约45%的工作力。为了维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及提高竞争力,工业贸易署已设立一些基金计划,包括:
劳资纠纷
如阁下牵涉入有关雇佣合约的纠纷,包括薪酬支付或其他聘用条件,可往劳工处的劳资关系科,以寻求初部的咨询服务或自愿性调解服务。如阁下计划展开法律行动或就某些申索作出抗辩,有关案件将由劳资审裁处处理。与工伤补偿事项有关的案件,则由区域法院处理。有关详情可参考另一题目 – 劳资纠纷。
合约或侵权纠纷
若涉及的索偿金额不超过75,000元,案件将由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若涉及的索偿金额超过75,000元但不超过3,000,000元,则由区域法院审理。如原告人申索超过3,000,000元的赔偿,案件则由高等法院原诉庭审理。
有关违约、追收债项或索取赔偿的法律程序详情,请参阅另一题目 –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
阁下亦可考虑不透过法庭诉讼,以调解或讼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另类排解程序。
破产和清盘
破产和清盘是结束自己的业务(或结束他人的业务)的其中一些方法,但只可视为最后的解决办法。破产只针对个人(例如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业务中的合伙人),而清盘则针对有限公司,详情请参阅另一题目 – 破产及清盘。
引言
我们在前文讨论了三种最常见的商业架构独资经营、合伙业务和有限公司)的特点、优点和缺。有限公司无疑是大多数商人的首选。因此,必须多点认识有关有限公司的法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以下简述《公司条例》的部分要点。
个案1
A公司在本地报章卖广告,推销一张价值5万元的会议桌。广告刊登后,A公司接获一电话查询,经理遂安排与查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陈列室会面。在检查过会议桌后,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购买该会议桌,但需要时间准备付款。在离开陈列室之前,双方代表握手并交换卡片。三日后,B公司的代表致电A公司的经理,指会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经理没有即时回应。在这情况下,A公司的经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携同5万元到达陈列室时,才拒绝出售会议桌?
个案2
经营印刷业务的A公司,其经理向B公司落订单购买一座新的彩色印刷机,并要求对方在11月1日将货物送达甲公司,但印刷机并没有依期送达。由于11月至翌年的2月之间,巿场对印刷服务的需求低,纵然印刷机没有如期送达,A公司的经理一直没有联络B公司。直至翌年的2月20日,A公司经理才透过传真查询,其后,他得悉印刷机将于下星期送达。不过,三个月后B公司仍然没有将印刷机送达。在这三个月内,A公司由于没有新印刷机的关系,只能应付如果其公司有新印刷机所能处理的一半业务。
A公司是否可向另一制造商购买印刷机,然后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补偿)?若A公司由于没有新印刷机的关系,失去一张有丰厚利润的订单,这会否影响A公司所计算的损失?
个案3
AB两兄弟多年来合伙经营一间制衣公司。在会计师的建议下,他俩成立了一间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并且邀请B的儿子入股。三方协议,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权,B的儿子则持有公司两成股权。近日,AB就成衣的设计、衣料质素或商品的颜色等无法达至共识,甚至对业务置之不理。他们没有如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又没有如期按合约向顾客交货。由于B的儿子经常支持父亲的意见,结果,A拒绝与他们对话。在这情况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将AB有限公司清盘?
A公司在本地报章卖广告,推销一张价值5万元的会议桌。广告刊登后,A公司接获一电话查询,经理遂安排与查询人,即B公司的代表在陈列室会面。在检查过会议桌后,B公司的代表表示有意购买该会议桌,但需要时间准备付款。在离开陈列室之前,双方代表握手并交换卡片。三日后,B公司的代表致电A公司的经理,指会在翌日再到A公司付款。A公司的经理没有即时回应。在这情况下,A公司的经理可否在B公司代表携同5万元到达陈列室时,才拒绝出售会议桌?
答案
在合约法中,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该广告只可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对方去提出要约,可参考相关问答)。既然A公司的广告并不是要约,在这情况下,双方亦没有合约可以依据。
B公司在陈列室所作的动作,亦不构成购买桌子的要约,因为B公司仍没有确定是否付款或何时付款。纵然,B公司代表第二次致电构成要约,但A公司经理保持缄默,没有接受有关要约(或承约),于是,双方不存在合约关系,A公司的经理可拒绝将会议桌售予B公司。
经营印刷业务的A公司,其经理向B公司落订单购买一座新的彩色印刷机,并要求对方在11月1日将货物送达甲公司,但印刷机并没有依期送达。由于11月至翌年的2月之间,巿场对印刷服务的需求低,纵然印刷机没有如期送达,A公司的经理一直没有联络B公司。直至翌年的2月20日,A公司经理才透过传真查询,其后,他得悉印刷机将于下星期送达。不过,三个月后B公司仍然没有将印刷机送达。在这三个月内,A公司由于没有新印刷机的关系,只能应付如果其公司有新印刷机所能处理的一半业务。
A公司是否可向另一制造商购买印刷机,然后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补偿)?若A公司由于没有新印刷机的关系,失去一张有丰厚利润的订单,这会否影响A公司所计算的损失?
答案
送货时间是履行商品买卖合约十分重要的一环:如果A公司可证实印刷机送递的延误,对其业务造成实际损失,A公司便有权获得赔偿。如果A公司需要向另一制造商支付更高的价钱去购买另一部印刷机,以便如期完成客人的订单,A公司亦可向对方索取购买印刷机的差价(但A公司必须已采取合理行动去取得巿场上最佳价格的印刷机)
不过,A公司未必可以因为失去一张有丰厚利润的订单,而就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利,原因是订单并无变为正式合约,A公司很难证实其实际损失。
AB两兄弟多年来合伙经营一间制衣公司。在会计师的建议下,他俩成立了一间有限公司(AB有限公司),并且邀请B的儿子入股。三方协议,AB各持有公司四成股权,B的儿子则持有公司两成股权。近日,AB就成衣的设计、衣料质素或商品的颜色等无法达至共识,甚至对业务置之不理。他们没有如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又没有如期按合约向顾客交货。由于B的儿子经常支持父亲的意见,结果,A拒绝与他们对话。在这情况下,法庭是否有理由将AB有限公司清盘?
答案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7(1)条,法庭可按以下理由将AB有限公司清盘:
有关有限公司清盘的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破产及清盘。
独资经营
独资经营是指由一个人出资经营的业务,纵然独资经营者可聘用员工协助处理日常工作,但所有业务决定仍只由该独资经营者作出。独资经营者可独享业务的全部利润,也同时独自承担业务的一切债务。
独资经营的优点
独资经营的缺点
合伙业务
合伙的意思,是一些人为了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因而存在关系。有关合伙的法例,已编纂在《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后者并指出,除非与该等条例的条文有所抵触,否则适用于合伙业务的衡平法及普通法的法规将继续适用。
不过,以下公司或组织的成员,他们之间的关系,便不符合《合伙条例》中有关合伙的定义:
(a) 根据任何合股公司注册相关的条例,而注册的公司;或
(b) 根据或依据任何其他条例、成文法则或文书而组成或成立的法团公司或组织。
一般来说,合伙业务可分两类:普通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不过,仅就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还有第三类:依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而成立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普通合伙
每位合伙人须为整个合伙业务的全部债项及责任负上个人责任。
在惯常经营业务中,每位合伙人的行为对该合伙业务有约束力,亦须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每位合伙人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润。
普通合伙本身并非独立法律个体。它不可获取权利、招致责任或因其本身权利持有物业。
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的业务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及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须为整个合伙业务的全部债项及责任负上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加入该有限责任合伙业务时,须交付一笔资金或已厘订价值的资产,而其须为整个有限责任合伙业务负担的债项及责任,将不会高于其已交付的资金或资产的价值。而在该有限责任合伙业务仍然运作时,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可撤回或收回其已交付的资金或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行为对合伙业务没有约束力。他/她也不可以参与合伙业务的管理。如果他/她参与管理合伙业务,那就要对他/她参与管理业务期间该合伙业务的债项及责任负上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的业务必须依照《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在公司注册处注册。除非它已经妥为注册,否则该合伙业务将被视为普通合伙,其有限责任合伙人也将被视作普通合伙人。
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业务在运作时发生某些变化,例如变更合伙业务的商号、变更地址、变更业务性质、或变更合伙人,则需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刊登宪报作出通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8及9条)。
与一般合伙业务一样,有限责任合伙业务并非法律个体。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只有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形式运作。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业务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另一合伙人、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犯错而衍生债务、义务和责任,并无犯错的合伙人不需承担个人责任。
但是,对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合伙人来就,这种保障有其限制:
对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人的保障,必须在律师事务所犯错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适用:
在《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中某些例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业务无力偿还债务,或在其分发合伙财产后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则已获分发财产的人士可能需要向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业务付还部分或全部(视情况而定)已获分发的财产。
每位合伙人仍需对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一般业务负责,例如办公室租金和雇员工资。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不受《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规管,但受《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属法例管辖。作为一种合伙形式,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也受《合伙条例》和适用于一般合伙业务的其他法律约束,除非它们不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
权益转让
把合伙业务的权益转让给现有或新的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订立的其他协议进行。不过,把合伙业务的利益转转给公众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甚么市场。
合伙业务的商号
合伙业务的商号(公司名)通常以合伙人的姓氏所组成。如合伙人数目众多,商号可命名为「xx公司」或「xx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商号则必须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在它的中文名称,或「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其缩写 LLP或L.L.P.)在它的英文名称。但请注意,合伙业务的公司名不得加入「有限」或「有限公司」的字眼,否则有关合伙人会被检控及罚款。除使用正式合伙商号之外,有关合伙业务亦可同时使用行业/营业名称(例如xx咖啡店)。
合伙协议
有关于利润及损失的分担、合伙业务的管理、合伙人的变更、合伙业务的期限、合伙业务的终结等事项,《合伙条例》和《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都载有相关的条文,适用于没有订立相反协议的合伙人。但此类条文未必符合合伙人希望经营业务的方式。因此,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以修订这些条文及商定其他相关事项(例如解决争端),便非常重要了。在订立协议时,应委聘律师拟订合伙协议。
合伙业务的优点
合伙业务的缺点
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成立及登记的公司,为之有限公司。
最常见用作营运生意的有限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了。
股份有限公司
若依据公司的章程细则所述,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该股东未支付的股份金额,该公司即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为:
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是一种相当奇特的公司。它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相同的特点,但受限于以下的重要差异:
成立有限公司的优点
成立有限公司的缺点
商业登记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不论是独资经营、合伙业务或有限公司,均须在开业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在营业地点之内。有关商业登记证的申请程序、费用、申请表和登记证样本等资料,可浏览税务局网页。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
除了在税务局注册外,有限责任合伙业务亦必须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注册处会发出有关有限责任合伙业务的注册证书。有关申请注册程序的详情,可浏览公司注册处的网站。
就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通知香港律师会
除在税务局注册外,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开始成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企业前至少7天以规定表格通知香港律师会,并在启业后14天内向律师会提交一份有关详情的通知书。请浏览香港律师会网站,以便了解更多有关如何成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资料。
成立有限公司
有意依据《公司条例》成立公司的人士,除了要取得商业登记证外,须同时提交法团成立表格及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任何个人或一组人如欲设立公司,可于拟定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上签署,并将已签署的章程细则连同填好的法团成立表格,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进行登记。(《公司条例》第67条)
有关如何设立或登记有限公司的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页,或致电3142 2822。
请注意,有限公司获得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发出后,才算是正式成立。
除自行成立有限公司之外,阁下亦可透过提供成立公司服务的顾问公司,去购买「现成」公司。在支付相关费用后,顾问公司便会将被选中的现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阁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在收购现成公司前,请先咨询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
以下例子为一些必须向政府申领牌照或许可的行业:
有关商业登记的资料,可参考相关问答及以下网页:https://www.success.tid.gov.hk/tid/tcchi/blics/index.jsp#。
以下是一些与人力资源有关的重要法律事宜:
劳工法例
普通法(即案例)及其他法例(例如《雇佣条例》和《最低工资条例》)赋予雇员以下权利和责任:
强制性公积金和职业退休计划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规定下,所有雇主须参与强积金计划和职业退休计划,并按条例规定为雇员作出供款,详情可浏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网页。
反歧视政策
在制订人力资源政策或作出招聘时应留意,以免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的相关条款,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反歧视。
替代责任
雇主需因为雇员工作上的疏忽而负上法律责任。例如,若雇员因疏忽损坏了顾客的财物,雇主便有责任作出赔偿。故此,雇主应购买合适的保险,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工业保障和职业安全法例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授权劳工处处长制订详尽的工业安全法则。雇主若因雇员投诉工作环境或工厂的安全问题,而终止、威胁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合约,或在任何方面歧视该雇员,便属违法。从事非工业性质业务的雇主,在普通法原则下,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须对雇员的工作安危投保(为雇员因工受伤提供一个不论过失的金钱补偿制度,所有雇主必须作强制性供款,但这补偿制度不包括独立承办商、外发工),有关详情可参阅另一题目 – 劳资纠纷。
保险
雇主必须投保商业保险,有关保险应包括雇员赔偿、火险或其他风险保障(或称综合责任保障)、产品责任保障、专业弥偿、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障)、医疗保障等。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例如买方)不愿意或无能力垫支,又或者其中一方是一所有限公司,其信用可靠程度并不清晰,在这情况下,另外一方(例如卖方)便会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担保文件。提供担保的人士称为「保证人」(或称为「担保人」)。
以下两个例子说明个人担保和银行担保的分别:
个人担保
甲方(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合约。由于甲方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乙方会要求甲方的股东或董事签订个人担保还款的文件。在签订有关文件后,一旦公司无法如期付款,股东或董事(担保人)便需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债项。
银行担保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约。甲方无法作出垫支,故此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银行担保,以保障其利益。甲方于是向银行申请信贷担保,并交给乙方。日后,一旦甲方无法如期付款,银行须承担债务或赔偿,向乙方付款。
阁下需留意,一旦签订个人担保协议担任保证人,是很难解除所承受的法律责任,除非阁下能证实在签署协议时被误导或受压(不过,这类凭据不易成立)。
就银行担保而言,阁下可能需向银行支付一定保证金,才可取得银行的担保。或者,银行会要求阁下签订个人担保协议,意思是一旦银行需为阁下清还债务或作出赔偿,银行最终仍可追讨阁下(或公司)相同款额。
因此,阁下在签订任何担保协议前,必须详细审阅所有条款细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先征求律师的意见。
按《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第17条规定,除非立约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合约是可透过电子纪录(例如电邮)形式订立。除了《电子交易条例》附表1所述的纪录(如遗嘱、授权书、地产物业的买卖合约、按揭合约)之外,可予查阅以作日后参考的电子纪录均可用作呈堂证据。
如合约需当事人签署(而其中不涉及政府机构),当事人可利用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双方同意并认为是可靠和合适便可。例如,立约双方可在书面合约上先签署,然后透过扫瞄器将合约储存在电脑内,再电邮给对方。若合约涉及政府或银行服务,当事人便必须使用数码签署,签署由邮政署长发出的电子证书核实,有关详情可浏览香港邮政的网页。
如合约由不同国家的人或公司透过互联网订立,合约条款便应按与合约联系最密切的地方法律执行(* 注)。以课税为例,税款应按取得利润的地方的税务条例厘定(除非另有协定)。例如,如果阁下将货物运至日本,并在当地出售,阁下便需按日本税务条例缴税。不过,这纯粹是基本原则。阁下应就此征求专家意见。
(注:在决定甚么地方与合约条款有密切的联系时,普通法会考虑下列因素:订立合约的地点、履行合约条款的地点、立约双方居住或营业地点、合约的性质和主题。不过,必须强调除了上述因素外,法庭还会考虑其他与合约有关的因素。若就此有任何疑问或纠纷,阁下应征求法律意见。)
在互联网上输入个人资料时应小心。《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第486章)就利用个人资料作商业用途及消费者取得个人资料的权利等方面,作出特定的规管。详情亦可参阅另一题目 – 个人资料私隐。
一份有效的合约应具备下列六项要素:
(i) 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般都会假定立约双方均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亦即是说,如果阁下为经营业务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交易而签订合约,阁下可因对方无法履行合约条款而控告对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约双方表明合约不具法律效力,则上述之假定便不会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会出现「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subject to contract)或与此类似的字眼。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该文件本身并非一份正式合约,而文件内容将会受一份合约所规范(如双方稍后签订正式合约)。在正式合约订立前,双方可随时终止商谈的过程,一旦出现纠纷,依赖有关文件而提出索偿的一方,便有责任去证实双方在签署时均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ii) 要约
要约是指某一方向另一方表示已准备好作出某些事情,如对方无条件接受该要约(见下述(iii)项),具约束力的合约随即产生。举例,某商店提出向阁下出售一百箱红酒,开价为十万元;在此情况下,这商店便是向阁下提出要约。
如要约没有特定的时限,在要约人(即提出要约的一方)正式撤销要约前,有关的要约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然有效。不过,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要约人应表明对方接受要约的时限。
阁下应留意,要约人不可因为对方没有作出回应,便当对方接受有关要约。举例,要约人不可以说:「假如我在十天内没有收到你的回复,便当作你已经接受我的要约并须支付货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或「邀约」(invitation to treat)不同。「邀约」只是邀请对方去提出要约,但这本身并不是一个要约。「邀约」的例子包括:邀请他人就某些项目投标、在商店货架陈列的货品、在报章或电视刊登推销货物或服务的广告(除非有关方面已表明这广告是一个要约)。
(iii) 接受要约/承约
除非要约的对象(有时称为「受要约人」或「承约人」)接受有关要约,否则双方不存在合约关系。承约人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约,但如合约容许接受行为与履行合约同时进行,承约人便可以透过行为去表示接受要约。例如,供应商在接获阁下的支票后,便即时将货物送出而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回复。
立约双方最好表明及协定接受要约的模式。
如要约人没有表明接受要约/承约的模式,以下规则便可能会适用:
另一点须注意的是,有条件承约(或接受部分要约条款),只属「反要约」(有时亦称为「还价」),但并不构成一份有效合约。换句话说,如果承约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约条件或提出一些新条件,该承约人没有接受到现有的要约,而是向对方提出新的要约。在商业社会中,双方通常要经过一连串的反要约才可达至最终的承约。
(iv) 代价(给予对方的利益)
在合同法内,代价是指某人因对另一方作出承诺而须付出的东西,或向另一方付出报酬(两者均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一般而言,金钱、货物及服务均属于代价的具体例子。阁下应注意,代价不一定具足够价值,就算卖家或服务提供者以低于巿价售出商品或服务,该卖家或服务提供者其后不可入禀法院追讨差价。
馈赠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馈赠缺乏了双方交换代价的基础(即受赠人毋须向对方提供回报)。但以「契约」形式签订的馈赠合约则属例外,如以这种形式订立合约,双方未必需要互相给予代价。
(v) 缔约身份(有权力或能力去订立合约)
未满十八岁的人士(称为「未成年人士」)及精神失常者(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均无订立合约的能力。任何由没有法定权力人士订立的合约,可随时被宣布为无效,亦即是说,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关合约负上法律责任。
不过,上述原则亦有例外情况,就是如双方为「必需品」的交易而签订合约,他们便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法律用词上,「必需品」是指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货品或服务,而在进行交易时是合符他们的实际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一名未成年人可以因为没有支付「必需品」的费用而被卖家控告。
(vi) 不确定性
缔约各方必须确保其协议是完整的,即不缺乏某些基本条件,而且不会存在不确定因素,例如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如果协议不完整或不确定,则协议可能无法执行。
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签订合约的当事人,才可依凭合约采取法律行动,第三者不可凭藉合约控告他人或被他人控告,但这个原则亦有例外情况,例如:
明示或隐含的合约条款
一般而言,立约双方可自由制订合约条款 ( 除非有关条款属于非法条款 ) 。有一些条款未必在合约上明文规定,这些条款称为“隐含条款”,意思是指立约双方从未就这些条款作出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但仍然按法例规定及过去交易模式收纳在合约之中。
算定损害赔偿
上述赔偿是指就某些在履行合约期间可能发生事情,对所造成之损失或赔偿作出真确预算的赔偿金额。立约双方受合约中所指定的算定损害赔偿所规限,但若合约中所定的只是“违约罚金条款” ( 意即罚金是任意订立出来而不是按照实际情况预算 ) ,双方则不受条款约束。
合法性
某类合约在法律下属于非法,以下是一些例子:保障某人生命的保险合约,但投保人并无可保权益、有关干犯罪行的合约、有关行贿公职人员的合约 ( 行贿政府官员 ) 、有关欺骗税务局的合约,及有关剥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合约。
当事人的真确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可因为随时受到身体受伤的威胁而订立合约 ( 意即一方不可因为另一方的威迫而订立合约 ) ,否则受压迫的一方可申请宣布合约无效,毋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解除合约
在双方同意、履行合约、违约或合约受挫失效的情况下 ( 一些未能预计的事件发生令合约无法执行 ) ,才会解除合约。就履行合约而言,法例规定当事人需履行合约中列明的全部责任。
( 注:上述内容只列出一些重要事宜。在签订合约前,阁下还需要注意其他资料,故此,最好先寻求律师的协助。 )
首先,要决定违约的行为是属于违反合约内的「条件」,抑或是违反合约内的「保证」。「条件」是合约的核心(主要)部分,如果其一方违反这些条款,另一方可解除合约及索取赔偿。「保证」则属于较轻微的条款,违反这些条款只可容许另一方索取赔偿,但不可解除合约。
要分辨「条件」和「保证」须以普通常识为基础,并考虑有关侵害程度是否很严重,与此同时,亦会考虑有关行业之行规或立约双方的过往交易(如有)。如果有关的争议被带到法庭,将由法官作最终的判决。
阁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先寻求法律意见。一般而言,无过失的一方可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 注:「强制履行命令」旨在迫令违约一方去履行合约所列明的责任。「禁制令」旨在禁止违约一方继续作出某些行为。「撤销令」旨在取消合约,并尽量将立约双方回复至立约前的处境,例如要求退款或退货等。)
受损失的一方有责任去减轻损失
因对方违约而蒙受损失的一方,仍须采取合理行动去尽量减少损失,并防止损失不必要地扩大,否则未必可以向违约方索取全数赔偿金额。
在一旦发生问题时,合约中的免责条款可免除某一方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免责条款受《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所规管,故此,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法律责任,并不是经常有效。一般来说,用来免除因死亡或个人伤亡而引致赔偿的免责条款,通常属无效。至于用来免除因经济损失或财物损害所造成赔偿的免责条款,其有效性则要依靠「合理标准验证」来厘定。《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的附表2已列出运用「合理标准验证」时的相关准则。
另外,免责条款亦受普通法所规限。例如,如一项免除条款必须纳入合约之中,而立约一方又要依赖该免除条款,他或她便需采取合理行动令另一方得悉有关条款的已纳入合约之中。
若一方作出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诱使(或说服)某人与他订立合约,他便干犯失实陈述的罪行。失实陈述必须具备下列三项先决条件:(i)某人作出陈述;(ii)他的陈述是错误的;(iii)不知情的一方被诱使与他订立合约。
阁下应注意「事实陈述」与「意见陈述」有所不同。以售卖货车的个案为例,如卖方向阁下表示该货车载货量为1,000公斤,并建议阁下在购买前验证,这便属于一项意见陈述。相反,若卖方表示货车的汽缸容量为2,500毫升,这便是一项事实陈述。一旦阁下因卖方这项事实陈述而被诱使签订买卖合约,后来却发现该货车的汽缸容量只得1,500毫升,卖方便可能因其失实陈述负上法律责任。
《失实陈述条例》(香港法例第284章)容许不知情的一方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合约(即取消合约,并将立约双方回复至未订立约之前的处境)及追讨赔偿。
如一名人士或一间公司透过营业代理去售卖商品,该人士或公司(作为委托人)需为由代理人所订立的任何合约负上法律责任。由于代理人并非订立合约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受委托人及另一方所订立的合约所规范。不过,如果代理人在未得适当授权(不按委托人的指示)签订合约,便需要负上法律责任。
作为代理人需对委托人负上的责任包括:小心谨慎、以适当技能执行委托人的指示、避免利益冲突、对委托人一切商业资料绝对保密(尤其是不可向竞争对手泄漏机密资料)、妥善存备账簿、向委托人交待一切有机会影响订定代理合约的个人利益。
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包括:支付协议所订的酬金(或者如代理人合约中未有列明,则按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支付一笔酬金)、为代理人承担一切弥偿责任、支付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所牵涉的一切合理费用(除非代理人合约已注明委托人可获豁免)。
第1部对《公司条例》内的主要词汇进行释义。举例说:
请务必注意,《公司条例》中定义的某些关键词语的含义,可能与日常语言中的含义不同。例如,在日常语言中,「责任人」一词只是指负责做某事的人。但在《公司条例》中,却指授权或允许或参与违反《公司条例》,或不遵守要求或指示的公司高级人员或幕后董事。在这个前提下,「责任人」因此可能要负上刑责。
因此,阁下必须确保熟悉《公司条例》中某些过词语的应用。
公司组成
第66条列出可根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类别:
废除组织章程大纲
如前文所述,在过去,有限公司必须有一份组织章程大纲,详列它作为法律个体可以做些什么。然而,《公司条例》遵循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采纳的现代法律趋势,废除了组织章程大纲。
原有公司(即在旧制度下组成的公司)的章程大纲条文,会被视为该公司章程细则的条文,但有关法定股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除外,因这些条文已被视为己被删除(第98条)。
在《公司条例》下组成的公司,只须提交法团成立表格及公司章程细则。
任何个人或一组人可以在拟组成的公司的章程细则上签署,并将已签署的章程细则,连同填写好的法团成立表格,送递至处长作注册之用。
创办成员同意成立公司及成为公司成员的协议,以往会包含在组织章程大纲内,现时则会包括在章程细则之中(第67条)。
公司必须有章程细则
依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必须有某些章程细则,例如公司名称(第81条)、公司成员对公司的法律责任或如何分担法律责任(第83条及84条)。
依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必须在章程细则内,列明其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这些资料亦应包括在法团成立表格之内。
根据第85(1)条,上述要求只适用于依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在旧制度下成立的公司,毋须为符合本条款而修订其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范本
根据第79条,公司可选择采用符合其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内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自己的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范本已列于第622H章《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附表1至3。
公告共有三套章程细则范本,分别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及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
除非公司经注册的章程细则已排除或修改范本条文,否则公司在注册时如没有任何章程细则,则该公司所属的公司类别而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将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部分(第80条)。
非强制的细则
根据第82(2)条,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细则内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有股本的公司,亦可选择在章程细则内述明公司最多可发行多少股份。
“Limited”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注册时,只可以以“Limited”(英文名)或「有限公司」(中文名)作为公司名称最后一个字(第102条)。
法团印章
旧制度规定每间公司都必须备有法团印章,以可阅字样刻有该公司名称。
现行的法律不再强制公司备有法团印章。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备有及使用法团印章。
公司可藉盖上其法团印章(如有者)签立文件;而公司如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则必须遵照其章程细则内所述有关法团印章的条交行事(第127条)。
股份面值、股份溢价帐、法定资本…已过时的概念
第135条列明,所有公司的股份没有面值。这适用于所有不论属于新制度或旧体制的公司。
也就是说,「面值」、「股份溢价帐」及「法定资本」等概念将不再使用。
第98(4)条列明,在旧制度下成立的公司,其章程细则有关法定资本和股份面值的条文,会被视为已被删除。
股本等于成员投入公司的资本总额,毋须另设股份溢价帐。
更改股本
在废除股票面值后,公司可更容易综合或分拆股份,只需在不影响股本之下,减少或增加股份数量便可。
在没有股份溢价胀下,公司仍然可以配发红股,只要不将红股价值转换至股本帐户便可。
在第170条下,公司可以:
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第149条列明,公司可使用其股本,抵销其开办公司之费用、已支付之佣金或任何因发行股份而使用的其他开支。
第194至199条修改了有关合并及集团重组寛免事宜,令两项宽免可在无面值制度下实施。
附表11中第35至41条包含有关废止面值的过渡性条文。在合约下的股票面值或面值权益及相关概念,不会因转换至无面值制度而受影响。
统一偿付能力测试
第204条列明,减少股本、赎回或回购股份、及向公司提供财政援助,均使用统一的偿付能力测试。
该测试主要由董事以列明表格作出偿付能力陈述(第206条),表明公司就某项交易而言,可通过偿付能力测试(第205条)。
公司董事必须查核公司的事务状况及前景,以及考虑公司已有负债及潜在负债,以得出意见。如偿付能力陈述是用于减少股本、赎回或回购股份,陈述必须由所有董事制订及签署。如用于财政援助,则须由多数董事制订及签署。
偿付能力陈述毋须附上财务报表。
根据偿付能力测试而减少股本
现时公司可以藉通过特别决议(毋须必定要透过法庭程序)来减少股本,公司需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及依从以下程序:
当登记申报表获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时,股本减少便告生效。
报告豁免事项
部分公司获准拟备简化版的财政年度周年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
第359至366条及附表3列出可拟备简化版周年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的公司的条件:
「小型私人公司」或「小型私人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两项,即自动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两项,以及获至少75%有投票权的公司成员同意及没有其他成员反对下,亦可拟备简单报告:
「小型担保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集团」的私人控权公司,如年度收入总数或总额(视乎情况)不超过港币2,500万元;即自动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混合集团」:如果某公司集团包含(i)小型私营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及(ii)小型担保公司,而该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也是小型私营公司或合资格私人公司或小型担保公司,则该公司集团也可获准拟备简单报告。
就《公司条例》于此部分如何定义公司的种类,请参考以下条文:
《公司条例》订明的公司种类 |
相关条文 |
「小型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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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私人公司集团」 |
|
「合资格私人公司」 |
|
「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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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担保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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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担保公司集团」 |
|
「混合集团」 |
第380(7)条列明,上述公司在周年财务报表中,毋须「真实而中肯地」反映其公司在财政年度终结时的财务状况及财政年度的财务表现。
依据第388(3)(a)条,该等公司毋须依从附表5规定,在董事报告内容中包括业务审视。
根据第622D章《公司(董事报告)规例》第3(3A)、4(3)、8(3)及10(7)条,上述公司毋须在董事报告中披露以下项目:
根据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料)规例》第23条,上述公司亦毋须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公司在交易、安排或重要合约中,个别董事是否有重大利害关系。
此部分处理有关董事或公司秘书的委任、罢免及辞职。
董事数目
第454条要求私人公司须有至少一名董事。
第453条要求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两名董事。
第457条限制私人公司(如该私人公司属某上市公司的集团成员除外)的董事局组成,须有至少一名自然人任董事。
董事负有谨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职责
第465(1)条列明,董事必须谨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
在决定董事是否谨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时,其行为举止须与以合理努力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比较:
有关测试包括主观及客观元素。
第465(5)条列明上述职责适用于幕后董事。
第466条保留违反(或威胁违反)以合理水平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之民事后果。
对董事的疏忽等行为之追认
第473条订明,任何涉及公司董事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违反信托行为,可获公司追认,但必须获得公司成员决议通过,而部分赞成票不会获计算在内,当中包括作为当事人的董事、与该董事有关连的实体、或以信托方式,为该董事或该实体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的成员。
对董事的弥偿
在董事招致需向第三者负上法律责任时,第469条容许公司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向董事作出弥偿。
弥偿必定不能包含部分法律责任及讼费,当中包括刑事罪行的罚款、由监管机构施加的罚款、在刑事诉讼中,董事被定罪后所涉及的辩护费用、或在民事欣讼中,公司或有联系公司控告董事,或任何代表公司的单位控告董事,最终董事被判败诉而招致的辩护费用(第469(2)条)。
公司若向董事或其联系公司的董事提供法例下容许的弥偿,必须在董事报告中披露有关弥偿条文(第470条),并在公司成员要求下,容许他们查阅有关条文(第471及472条)。
在不举行会议下作出书面决议
第548条订明了在不举行会议以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如何提出、通过及记录书面决议。
第549条指明,公司董事或其他成员可提出以书面方式通过决议。
在第551条之下,提出决议的公司成员,可要求公司将决议主要内容写成不多于1,000字的陈述书,并在公司成员之间传阅。
当书面决议通过后,如有不少于5%(或公司章程指明的较低百分比)表决权的公司成员提出要求,公司有责任向每名成员传阅有关决议,要求他们同意(第552条)。
根据第553条,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的传阅均属有效,公司亦可在网站上载有关决议。
在第558条下,同意书面决议的期限为传阅日期起计的28日内,或公司章程细则订明的期限。
公司成员可表示同意该书面决议,并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文件送交公司(第556条)。
根据第559条,如决议是藉书面决议通过,公司必须在15天内,向所有成员及核数师发出通知。
豁免周年成员大会
公司如获得全数成员同意,可毋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第612、613及614条)。
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自2018年3月1日起,除上市公司外,在香港注册的所有公司均须取得及维持其重要控制人的最新资料,保存于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并应执法人员的要求供其检查。
重要控制人包括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须登记人士」(必须是自然人)或「须登记法律实体」(必须是公司股东)(第653C和653D条)。
如果满足《公司条例》附表5A第1部分中指定的以下5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则个人或实体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
第653H条规定,公司必须保存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登记册须以英文或中文撰写。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包含第653I条和附表5B及5C中提到的细节。该等细节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载入登记册内(第653I条)。登记册应存放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指定地点(第653M条)。
第653P条规定,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重要控制人,例如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重要控制人的任何人发出通知,或向知道另一人是重要控制人及其身份的人士发出通知(第653P条),并且必须不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的资料(第653T条)。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应执法人员的要求开放供执法人员检查及获取副本(第653X条)。
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资讯及提供相关的协助(第653ZC节)。
根据此部份,财政司司长可根据第840、841及853条委任审查员,对公司事务作出调查及查讯。
此部分亦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新的权力,可要求公司交出文件、记录及资料,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为,导致干犯与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相关的订明罪行。
审查员可要求任何人在向其交出记录或文件之前,先保存好该等记录或文件(第846(1)(b)条),亦可要求任何人在宣誓之下,回答审查员的任何提问及作出解释(第848(2)条)。
根据第863条,如不遵从审查员的要求,可构成刑事罪行。
第864条明确订明,法庭可依据审查员的申请,命令不遵从要求的人遵从要求,并非只是惩罚不遵从要求的人。
上述权力与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订明的权力相似。
无论是审查员依据第19部第2分部、或财政司司长依据第3分部调查公司事务而取得的资料,第880至882条都列明了有关资料享有保密规定。
第880条订明了法定保密责任,第881条明确界定在甚么情况下,可向其他监管机构披露该等资料。
如违反保密条文,根据第882条,属刑事罪行。
第884条属保障性条文,任何人如自愿提供资讯,以协助调查及查讯公司事务,某些情况下可获豁免,毋须因披露资料而负上法律责任。
第885条提供进一步保障,指明在民事、刑事或审裁处的法律程序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873条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权力,要求公司交出或复制记录或文件,以及要求公司就某些记录或文件提供资料或解释,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为,导致干犯第750(6)条或第895(1)条下的罪行,即向处长提供文件,当中含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875条规定了对不遵守处长要求的刑责。
创办小型企业可能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令人兴奋的体验。但是阁下不妨考虑不要从零开始建立业务,而是购买现有并已在运作中的业务。
收购现有并已在运作中的业务,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仅举几例:产品或服务已经在市场上,品牌可能已成熟,启动时间可以显著缩短,可能更容易获得融资,已有稳健的客户群等。买方只需评估它愿意为收购业务付出多少,并找到一个愿意以双方同意的价格出售业务的卖家。
收购现有业务最直接的方式是收购经营该业务的公司的所有股份。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买方承担。当然,买方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它购买的业务确属其真正所需。然后,双方应达成股份买卖协议,以厘定股份价格、成交日期、卖方的担保和陈述、纳税弥偿责任、卖方责任上限等事项。视乎目标公司的规模和运作复杂性,整个买卖过程可能非常复杂需要数个月才能完成。如果没有专业协助,要完成整个买卖过程并非易事。因此,如果买方和卖方不委聘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工作,他们将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如果买方只想收购某公司的个别业务,而不是整个间公司,则买方可以只选择它希望购买的资产和负债。例如,某公司可能正在经营一系列不同商号的餐厅;买家可能只有兴趣购买其中一家餐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只处理该特定餐厅的业务的买卖。这是在不转让控股公司股份的情况下进行业务转让。除卖方与买方之间可能达成的任何协议外,该宗交易还须受《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第49章)的约束。该条例规定,在转让业务时,除非双方遵守该条例所订的某些程序,否则买方须承担与经营该业务有关的所有债务及责任。最重要的程序是,双方必须在业务转让前不超过4个月及不少于1个月在政府《宪报》刊登转让业务通告。在发布后1个月,该通告即算完成。买方将不再对与该业务有关的一切责任负责,除非有债权人在通告完成前就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对卖方提起诉讼。
如果有关的业务是由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经营,则股份收购的概念就并不适用了。在出售和购买此类业务的时候,情况将与上一段讨论有关收购生意的情况类似。当事人也应该严格遵守《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第49章)规定的程序。
如果某人透过互联网从事贸易或提供服务,而有关的业务运作或服务是在香港进行,则该人必须提交商业登记申请。营商人士无论是在网上或透过零售地点营商,均须遵守《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的相同规定。如未能遵守商业登记规定,有关人士可能会被检控。
商业登记规定
i) 交易货品种类
不论买卖的货品是全新或二手,均须办理商业登记。
ii) 年龄
商业登记申请人的年龄并无限制。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如未成年人经营业务(获豁免业务除外),该未成年人及其受托人(可包括监护人)均须提交商业登记申请。
iii) 业务名称
业务透过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店所使用的业务名称,必须与商业登记证上所列的名称相符。对于同一项业务,阁下可以注册多个业务名称,但每个额外的商业名称将视为一个独立的分行。如果阁下经营多个业务,每个业务都应单独注册,每个业务都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业务名称。
iv) 营业地址
商业登记时,应使用实体地址作为营业地址。阁下不能将网上商店的网站链接或电子邮件地址注册为营业地址。
阁下的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
税务局会收集有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采购及推广货品、招揽顾客、交付货品、结算销售收益等、经营规模及进行活动的地点等,以决定透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是否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
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尽管小企业东主仍须为其业务进行登记,但他们可申请豁免缴付征费及商业登记费,只要阁下的业务每月平均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 $10,000(主要得自提供服务的业务),或不超过 $30,000(其他业务)。
从网上交易赚取利润的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每名在香港从事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等活动中获取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均须缴付利得税。税务局会根据个案的整体事实,决定某人是否须就透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除了上述与香港商业登记有关的考虑因素外,阁下应注意可能还有其他法律和税务方面的考虑因素。视乎阁下的业务架构(例如营运流程、客户所在地、寄存阁下业务的服务器位置等),可能会出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税务考虑因素。我们强烈建议阁下检讨阁下的业务架构,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及/或税务意见。
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有两种主要的结业方式:(1) 撤销注册和 (2) 公司成员自动清盘。撤销注册是一种相对较短、成本较低且简单的程序,用于解散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已停业私人公司。另一方面,就传统的清盘程序而言,公司清盘是指委任清盘人清算账目、偿还任何债务、清算资产,并将任何剩余资金分派给股东。
本部分主要讨论以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公司。
要求
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要以撤销注册的方式结束公司,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程序
如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申请人可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以下文件:
如果公司注册处确定所有支持证据均无问题,则会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确认已收到撤销注册申请的信函。之后处长会在宪报刊登关于建议撤销有关公司的注册的公告。如果处长在刊登第一份公告后3个月内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处长将进行撤销注册程序,在宪报上刊登最终公告,宣布公司在公告刊登当日撤销注册,并正式通知申请人或获提名人士。
假设没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误,整个过程可能需要6至8个月。
公司解散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成为公司所有财产的合法拥有人,包括银行账户中的任何贷方余额。因此,在提交公司注销申请之前,建议您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以确保公司资产的正确处置。
若要申请取消商业登记,阁下必须在业务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发出书面通知。
在公司撤销注册之前,仍必须遵守规定,例如提交周年申报表及通知注册办事处的变更。
恢复被撤销注册的公司
被撤销注册的公司可根据第 765 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