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竞争条例》
香港的所有行业均受《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所监管。《竞争条例》由竞争事务委员会及通讯事务管理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共同管辖通讯及广播行业)执行。《竞争条例》禁止以妨碍、限制或扭曲以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效果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反竞争协议及经协调做法以及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行为。《竞争条例》亦禁止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效果之合并(现时只适用于传送者牌照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
《竞争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禁止香港的反竞争行为: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权势;
合并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合并。
关于这些禁制的进一步指引可见于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二行为守则指引》及《合并守则指引》。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投诉指引》第1.1-1.2段及网站 - 法例及指引 > 法例 > 竞争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