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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谋行为

何谓合谋行为?

合谋行为是指竞争对手之间并非透过竞争去赢取客户,而是透过合谋定价、限制产量、围标及瓜分市场之类的做法协议合作。

 

哪些市场条件容易出现合谋行为?

某些市场或会较易受到合谋行为的影响,原因是:

  1. 该市场的竞争对手很少,导致容易出现合谋;
  2. 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性质相似度高;
  3. 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障碍较大;以及
  4. 供应过剩。

 

合谋行为如何损害市场竞争?

合谋行为推高价格、降低质素及打击创新,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亦危害经济。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网站 - 竞争及反竞争行为 > 合谋行为]

 

企业不可作出甚么行为?

  • 合谋定价: 竞争者之间不可直接或间接合谋定价。直接的例子如议定某特定价格、价格上调的金额或加幅,或价格范围。间接的例子如索价不低于市场上的任何其他价格或报价前征询竞争对手的意见。涉及价格的协议即使没有完全消除所有价格竞争,仍可构成合谋定价。 [虚构示例1]
  • 瓜分市场: 竞争者不得同意将市场分割,以便在各自获分配的市场中不用面对竞争。例如,竞争者之间不得特定产品的生产上互相竞争、不在与对方协议的地域内销售、不向对方的顾客销售、或不将业务扩展至协议另一方已活跃的市场。 [虚构示例2]
  • 限制产量: 竞争者不得同意订定、维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产品的生产或供应,例如企业之间达成生产或销售限额安排,以限制市场上出售某种产品数量或类别。 [虚构示例3]
  • 围标: 在投标的情况下,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不应通过同意不相互竞争来操纵投标结果,例如通过分配谁来投标或不投标,或协调彼此的投标条款以影响获胜者谁属。 [虚构示例4]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11-6.13, 6.17, 6.21及6.28段]

 

虚构示例1

本港几个新车车行开会讨论如何避免消费者对市场上多种汽车融资方案感到困惑。这些车行借此协定汽车融资方案的最低息率。他们亦注意到,许多车行经常在中国农历新年前,在其标价基础上提供高额折扣。为了杜绝市场上「太多」割价销售,他们亦协议折扣不得超过标价的5%。

 

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上述与价格元素有关的协议具有损害竞争目的。透过共同制定最低息率并订定最高折扣,上述竞争对手协议了本应由各车行自行决定的价格竞争元素。

 

由于上述行为具有损害竞争目的,竞争事务委员会毋须考查该等行为是否已经或相当可能于相关市场内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

 

此外,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本示例中的行为属于《竞争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5]

 

虚构示例2

几间为特定屋苑提供服务的巴士公司开会讨论如何在香港经营其服务。为了令大家都能赚取他们认为合理的利润,他们决定根据预计乘客总人数分配各自服务的屋苑。各公司同意不在其他公司获分配的屋苑提供服务或招徕顾客,同时不在未经征询其他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推出新服务。

 

上述就指定顾客互不竞争的协议具有损害竞争目的。该协议减少了消费者可以选择的供货商,并相当可能令消费者为有关服务支付更高费用。

 

竞争事务委员会得出有关协议具有损害竞争目的的结论后,毋须证明该等行为已经或相当可能于相关市场内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

 

此协议不大可能满足《竞争条例》附表1第1条的豁除条件。虽然协议可以合理调整线路和避免服务重迭为抗辩理由,但由于该安排消除了有关各方之间的所有竞争,因此不大可能满足附表1第1条的豁除条件。上述示例中的行为将被竞争事务委员会视为《竞争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6]

 

虚构示例3

随着香港的咸鱼供应量日益超过需求,本地咸鱼生产商多年来面对经营困难。鉴于行业受「危机」所影响,主要生产商们开会讨论如何重组行业,以合理调整其认为「产能过剩」的情况。他们协议了一项计划,鼓励个别生产商终止咸鱼的生产,并将其商业活动的重心转移到其他业务领域上。为显示行业团结,继续从事咸鱼业务的生产商对退市生产商作出赔偿,并支付关闭相关生产线的费用。

 

竞争事务委员会将视上述计划具有损害竞争目的。在有竞争的市场中,生产商应就该生产计划和产能独立地作出决定,而并非由市场参与者来共同协议市场竞争的结果。

 

竞争事务委员会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竞争条例》所指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7]

 

虚构示例4

在香港拥有多家办事处的一间大型公司决定外判其膳食供应服务。公司邀请了四家主要膳食供货商来竞投新合约。四家膳食供货商的销售代表在一次足球慈善赛上偶遇,并讨论了这次投标。他们协议以下事项:第一家膳食供货商将拒绝参与竞投,第二家则撤回先前已提交的标书,而第三家将作出叫价更高的掩护式投标。招标公司并未察觉这些安排,便将合约授予看似提交了「最具竞争力」标书的第四家膳食供货商。

 

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此安排具有损害竞争目的。上述膳食供货商已预定了投标的结果。除减少顾客的选择外,围标亦会导致外判膳食供应服务的价格飙升。

 

上述示例中的行为将被竞争事务委员会视为《竞争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