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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范围

甚么是合并?合并有甚么形式?

一般而言,合并有以下的形式:

 

  1. 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2. 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或部分企业)。
  3. 成立联营商号。
  4. 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的资产。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合并守则指引》第2.1段]

 

合并的好处

  1. 合并可以是不会引起竞争后果的正常业务活动,对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重要作用。
  2. 合并可以使公司通过规模经济或范畴经济、协同效应及风险分散等提高效率。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合并守则指引》第3.1段]

 

甚么是合并守则?

根据《竞争条例》,如合并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的竞争的效果,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该项合并。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合并守则指引》第1.1段]

 

合并守则何时适用?

现时合并守则仅适用于涉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电讯条例》(香港法例第106章)所指的「传送者牌照」的企业的合并。

 

如某合并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率,超过减弱在香港的竞争所引致的不利效果,则合并守则不适用于该合并。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合并守则指引》第4.2段]

 

在甚么情况下,合并会引起竞争问题的关注?

这是复杂的问题。详情请参阅《合并守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