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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豁除及豁免

《竞争条例》提供了若干豁除及豁免情况(第3条关于法定机构及附表1关于某些类型的协议和行为)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设立特定豁除及豁免的机制(第43132条)。

 

企业可以自我评估协议是否受益于附表1中授予以下任何一项一般豁除,从而使第一行为守则不适用:

 

  1. 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
  2. 遵守法律规定;
  3. 令整体经济受益的服务;
  4. 合并;及
  5. 影响较次的行为。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中提供了这些豁除的进一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