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范围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损害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权势。根据第二行为守则可能引起关注的行为包括: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网站 - 法例及指引 > 第二行为守则指引] 1. 掠夺性定价 2. 搭售及捆绑销售 3. 利润挤压 4. 拒绝交易 5. 独家交易 书籍遍历链接: A. Scop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