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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范围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损害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权势。根据第二行为守则可能引起关注的行为包括: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网站 - 法例及指引 > 第二行为守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