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工业意外
工业意外时有发生。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身处的工作场所安全,以免雇员于工作期间受伤。然而,即使在办公室,仍有机会发生意外。常见的工业意外包括建筑工地工人从高处堕下,或工作环境中存在劣质工具,导致伤亡。
大部分事故及所有因工伤引致的诉讼及各种形式的补偿,均受《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管制。
《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受聘于雇用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包括家务雇员、农业雇员、香港注册船只的船员,以及受雇于在港注册船舶或香港水域内的船舶的所有雇员。
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其雇主则须负上法律责任,支付补偿。
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照顾,以确保他们安全。雇主的责任一般包括确保为称职的雇员提供足够物资、合规格的工作系统及有效监督。
如雇员身体受伤是由雇主与第三方(包括其他人或实体)同时疏忽、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不法行为所引致,受伤的雇员亦可透过普通法,向该名人士或实体追讨损害赔偿。雇员透过普通法追讨赔偿是独立诉讼,与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无关。然而,若受伤的雇员透过普通法或其他法例,向疏忽、违反法定责任或进行其他不法行为的雇主追讨损害赔偿,他/她所得的赔偿金将须扣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申索而取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