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亡案件」(包括医疗疏忽案件)
(a) 原告人的出生日期;
(b) 原告人的伤势摘要、接受的治疗、永久性残疾(如有),以及对该残疾的预断(在可行范围内);
(c) 就已招致的损失和支出而提出的任何专项损害赔偿,包括审讯前的收入损失,连同意外前12个月受雇收入的所有详情;
(d) 估计未来支出及损失(包括收入损失、退休金及强积金供款),以及在可行范围内,就此类未来的支出及损失所得出的乘数或乘数范围(即一个精算数字,以便计算一笔总款项,来赔偿原告人未来的收入损失、退休金权益之损失及用以应付未来开支),此估算应提供任何纳入「意外后收入」的项目详情;
(e) 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所有重要事实,以支持因丧失谋生能力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及
(f) 在可行范围内,就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乐趣的一般性损害赔偿,及丧失谋生能力的损害赔偿,作出陈述,阐述申索的赔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