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工業意外
工業意外時有發生。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身處的工作場所安全,以免僱員於工作期間受傷。然而,即使在辦公室,仍有機會發生意外。常見的工業意外包括建築工地工人從高處墮下,或工作環境中存在劣質工具,導致傷亡。
大部分事故及所有因工傷引致的訴訟及各種形式的補償,均受《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管制。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受聘於僱用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僱員、農業僱員、香港註冊船隻的船員,以及受僱於在港註冊船舶或香港水域內的船舶的所有僱員。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其僱主則須負上法律責任,支付補償。
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合理的照顧,以確保他們安全。僱主的責任一般包括確保為稱職的僱員提供足夠物資、合規格的工作系統及有效監督。
如僱員身體受傷是由僱主與第三方(包括其他人或實體)同時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不法行為所引致,受傷的僱員亦可透過普通法,向該名人士或實體追討損害賠償。僱員透過普通法追討賠償是獨立訴訟,與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無關。然而,若受傷的僱員透過普通法或其他法例,向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進行其他不法行為的僱主追討損害賠償,他/她所得的賠償金將須扣除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申索而取得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