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委讬专家拟备报告的守则
作为一般规则,任何专家证据必须事先获得法庭许可或有关各方同意,方可在审讯时呈堂。
若阁下在获得法庭许可前取得专家证据,而该等证据并非由单一共聘专家所提供,或非依据与另外一方的专家联合进行检查及拟备专家报告,阁下便须自行承担讼费方面的风险,及/或最终不获准该等专家证据呈堂。
若任何一方在指示或安排联合检查伤者时无理地不合作,及/或在指示或拟备联合专家报告不合作,便将要承担法庭施加其认爲适当的惩罚条款之风险。该等惩罚条款可包括法庭不准许该方委讬的医学专家独自拟备的专家报告呈堂,及/或不准取回该报告所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