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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委託專家擬備報告的守則

作為一般規則,任何專家證據必須事先獲得法庭許可或有關各方同意,方可在審訊時呈堂。

 

若閣下在獲得法庭許可前取得專家證據,而該等證據並非由單一共聘專家所提供,或非依據與另外一方的專家聯合進行檢查及擬備專家報告,閣下便須自行承擔訟費方面的風險,及/或最終不獲准該等專家證據呈堂。

 

若任何一方在指示或安排聯合檢查傷者時無理地不合作,及/或在指示或擬備聯合專家報告不合作,便將要承擔法庭施加其認爲適當的懲罰條款之風險。該等懲罰條款可包括法庭不准許該方委託的醫學專家獨自擬備的專家報告呈堂,及/或不准取回該報告所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