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I. 引言
在香港,個人、公司或政府,都可以是民事訴訟的其中一方﹝可參考: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他們可能是投訴人(提出訴訟的一方)或被告人。在訴訟當中,各方向法庭闡述他們的案情,讓法庭決定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法律權利或責任是否被侵犯;如果權利被侵犯,法庭就會決定,權利被侵犯的一方(或多方)可獲得的合適賠償及補償。
法官在考慮所有證據及聽取各方的爭辯理據之後,就會以仲裁人的身分,為案件作出判決。法官一般會下令敗訴一方向勝訴一方支付堂費。法庭判決後,下令敗訴一方向勝訴一方支付的賠償款項,並不包括堂費,即堂費與賠償款項是分開計算的。堂費是指勝訴一方,在準備案件及案件聆訊時所付出的費用,包括代表勝訴一方的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費用。堂費的金額可以很龐大,當中要視乎幾個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性、預備案件聆訊所需的工作量、以及案件聆訊所需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