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概覽
調解是一個具彈性、保密及合意的程序。在該程序中,一名中立且公正的人士(即調解員)會積極協助各方,透過協商解決其爭議或分歧。各方始終對是否達成和解以及任何和解條款擁有最終控制權。調解員並不裁決爭議、不強加決定,亦不判定誰是誰非。
在香港,調解已由一種非正式的解決爭議方式,發展成為一套具結構並獲法律承認的程序。《調解條例》(第620章)於2013年1月1日生效,為調解提供法定框架,同時保留調解程序本身所重視的靈活性。該條例旨在為調解奠定適當的法律基礎,而非以僵化框架束縛調解程序,以致削弱其務實及促進協商的性質。
調解之所以備受重視,尤其是因為其非正式、合意及促進協商的特點。調解讓各方得以維持關係、探索務實的解決方案,並達致一些未必能透過法院程序取得的結果。在亞洲文化背景下,調解及和解傳統上亦被視為具吸引力的解決爭議方式,因為它們鼓勵和諧,並有助各方保全尊嚴及「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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