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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3.3:自願調解 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24條及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77(1)(f)條提出的呈請

實務指示3.3訂明自願調解的條文,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724條提出的呈請,亦適用於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177(1)(f)條,以公正公平為理由而提出公司清盤呈請。這些呈請必須沒有指稱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及沒有指稱,當局須基於公眾利益,全面調查有關公司的事務。

 

如果呈請純粹涉及股東之間的爭議,既不涉及有關公司整體債權權益,又不影響公眾利益的話,法庭會鼓勵這些股東,考慮以調解的方式去解決爭議,既節省金錢又更快捷。

 

詳情請參考司法機構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