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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示6.1: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

司法機構鼓勵涉及建築案件的各方,嘗試以更具成本效益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爭議。

 

與實務指示 31相似,如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並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就毋須承受對其不利的訟費令。(實務指示6.1

 

詳情請參考司法機構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