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我應該採用什麼形式的另類排解程序?

首先,各方要參考合約內的條款(即各方出現主要爭議的合約內容)。

 

在大多數的商業合約中(例如建築合約、保險合約等),通常都有訂立仲裁條款,列明一旦在履行合約時出現爭議,涉及的各方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應該先進行仲裁。即是說,各方在法庭展開任何民事法律訴訟之前,由於已受制於合約條款,因此要先進行仲裁。﹝請參閱:引言──仲裁﹞

 

雖然司法機構推薦以調解作為另類排解程序,但各方仍然可以選擇以仲裁或調解,去解決爭議。

 

調解完全是自願參與的程序,任何一方都不應被迫參與。

 

如果各方選擇進行仲裁,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就是最終決定,並且對涉及的各方具約束力。

 

相反,調解員不會強制執行和解協議,而是完全由涉及的各方決定是否和解,以及以什麼條件和解。在調解後達成的和解,屬於一種協議,而非強制執行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