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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么案件会由上述之主要法院审理?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审理多种刑事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0,000元为限,但对于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罚权力。裁判法院内亦有特委裁判官专门处理惯常性质的案件如小贩摆卖或轻微交通违例案件等。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之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是受到限制的。刑事审判权方面,除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区域法院审理。区域法院可以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长为七年。

 

民事审判权方面,区域法院只可审理所涉款项多于75,000元但不超过3,000,000元的申索。除一般民事案审判权外,区域法院对以下各者也具有专有审判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追讨税款的申索,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香港法例第7章)为追讨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财物程序。

 

至于婚姻诉讼及领养申请,亦必须在区域法院展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称为家事法庭)。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i)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高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亦会聆讯来自土地审裁处和其他级别较低的司法机构的上诉案件。

 

ii) 原讼法庭

 

原讼法庭可审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84章)赋予的审判权,以审理来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和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3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之法官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