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谓调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当中引入自愿性质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程序,目的是鼓励及促成和解,达致更高的成本效益。
法庭现在可以暂缓法律程序,让各方寻找另类排解程序 (ADR)。而调解就是法庭建议的另类排解程序。
调解并非强制程序,但当其中一方不参与调解而无合理解释,法庭可以向其发出不利的讼费令。
调解是一个具弹性的程序,会保密进行,由一名中立人士(调解员)协助各方,就面对的纠纷或分歧,进行协商,达致协议。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条件,最终决定权在于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