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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競爭條例》

香港的所有行業均受《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所監管。《競爭條例》由競爭事務委員會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與競爭事務委員會共同管轄通訊及廣播行業)執行。《競爭條例》禁止以妨礙、限制或扭曲以競爭為目的或產生這些效果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反競爭協議及經協調做法以及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行為。《競爭條例》亦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現時只適用於傳送者牌照的企業之間進行的合併)。

 

《競爭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香港的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

 

關於這些禁制的進一步指引可見於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及《合併守則指引》。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指引》第1.1-1.2段及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法例 > 競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