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範圍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根據第二行為守則可能引起關注的行為包括: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第二行為守則指引] 1. 掠奪性定價 2. 搭售及捆綁銷售 3. 利潤擠壓 4. 拒絕交易 5. 獨家交易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Scop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