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A. 範圍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根據第二行為守則可能引起關注的行為包括: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第二行為守則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