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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導計劃的原則

與市區重建局自行提出開展的重建項目相同,需求主導重建項目將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實施。

 

先導計劃只會涵蓋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第26條而實施的發展項目,即重建項目不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收購物業準則,將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亦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