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覽
仲裁是一種私人爭議解決程序。透過仲裁,雙方或多方之間就其相互法律權利及法律責任所產生的爭議或分歧,會交由一名或多名人士(仲裁庭)以司法方式、根據法律作出裁定,而非由法庭審理,其裁定具有約束力。仲裁庭作出的最終決定通常稱為「裁決」。
在香港,規管仲裁程序的主要法例是《仲裁條例》(第609章)。該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為本地及國際仲裁建立了統一制度。
仲裁的使用情況
仲裁主要用於商業爭議。於重視專門知識、效率及保密性的行業中尤為常見,例如建造、航運、金融及保險。仲裁在跨境及國際商業爭議中尤其普遍。
同意及當事人自主
仲裁建基於協議。一般而言,仲裁庭只有在各方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的情況下,才具有管轄權。此協議稱為仲裁協議,通常有以下兩種形式:
- 仲裁條款:載於較廣泛商業合約中的條文,用以解決該合約項下日後產生的爭議。
- 提交仲裁協議:在爭議已經發生後,且此前並無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各方另行訂立的協議。
由於仲裁屬自願同意性質,除非各方已同意仲裁,否則仲裁員無權就爭議作出裁定。
仲裁庭及程序
各方享有廣泛的當事人自主權。他們可就仲裁規則、程序語言、仲裁員人數,以及仲裁地作出協議。
各方可按特定事項的專門知識選擇獨立第三方擔任仲裁員,例如具備工程或航運知識的人士,而非依賴一般法院法官。如各方未能就委任達成協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作為法定預設委任機構。
各方可自行選擇仲裁規則、語言及仲裁地。如無相關協議,仲裁庭有廣泛酌情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程序,但須遵守強制性責任,即公平及不偏不倚地行事,並給予各方合理機會陳述其案情。
仲裁庭有權就其本身的管轄權作出裁定,包括就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所提出的任何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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