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果執法人員非法或不正當地取得證據,該如何處理?
一般原則是,除了與供詞相關的證據之外,所有證據只要與審訊中的事項相關,都是可接納的,無論該證據是否非法或不正當獲取。
證據可接納性的驗證標準是該證據是否與案件的爭議事項相關,而法庭不會關注該證據是如何獲得的。此原則適用於民事及刑事案件。
儘管如此,這一一般原則仍受到限制。在所有此類案件中,法官應考慮建議援引的證據是否具有足夠實質利益,並顧及該證據所宣稱的目的,從而使接納該證據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如果就該目的而言,該證據在案件中只具有微不足道的權重,則法官排除該證據是正確的。值得留意的是,這樣並不是將證據的權重與證據的可接納性混為一談。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但必然會出現一些情況——即使該證據在技術上可被接納,若證據的性質對被告造成嚴重偏見損害,接納該證據也會是不公正的。這種情況必須交由法官酌情決定,並以其公平原則作出決定。
簡而言之,法庭一開始即假定任何與審判主題相關的證據均可被接納,無論其獲取方式如何。然而,法庭有權排除證據,以確保公正審判。運用這種酌情權需要考慮到是否存在任何不公、不利影響,以及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