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作證的程序
出庭作供
出庭作供是指個人作為證人,在法庭上以口頭方式陳述自己所見、所聞或所知的事實,協助法官或陪審團了解案件真相,從而作出公正裁決。
證人的角色與責任
證人在法庭中至關重要,需履行以下責任:
- 誠實作證:證人必須誠實陳述所見、所聞或所知。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屬嚴重罪行,可被判處最高7年監禁及罰款。
- 回答問題:需誠實、清晰地回答主控官、辯方律師及法官的提問,除非回答問題會導致自己入罪。
- 遵守法庭規則:遵循法庭指示,如不得與其他證人討論案件,保持證詞獨立性。
出庭前的準備
- 回顧相關事實:證人應仔細回想所知的事件細節,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對話或任何相關情況。證人應確保記憶準確,避免猜測或誇大。
- 閱讀證人口供:若證人曾向警方或律師提供書面供詞,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確保熟悉曾提供的資料。
出庭作供流程
- 收到傳票
法庭可以發出證人傳票,要求證人出庭。傳票會列明開庭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提供一份單張解釋出庭一般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211章)第 36 條,傳票具法律約束力,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可能被控藐視法庭。
- 到達法庭
帶同證人傳票及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法庭。抵達後向主控官或其助手報到,然後通常會在證人等候室等待。
- 等候與準備
等候期間,證人不可與他人討論證供內容,包括已作證的其他證人。除非接獲通知無需出庭,否則不可自行離開法庭。如需提前離開,證人應預先告知主控官或其助理,以便安排。
- 出庭
獲傳召後,證人應遵照法庭書記的指示步入證人席。
- 宣誓
作供前,證人必須宣誓,承諾所說均為事實。
- 宗教式宣誓:如果證人是基督徒或猶太教徒,他須手持新約聖經(猶太教徒則持舊約聖經),並朗讀以下誓詞:
「本人(姓名)謹對全能上帝 / 天主宣誓,本人所作之證供均屬真誠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
- 非宗教式宣誓:如果證人不是基督徒或猶太教徒,他需朗讀以下宣誓詞:
「本人(姓名)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本人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
- 主問
傳召證人的律師會先提問。問題旨在引導證人陳述事實,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及具體經過。律師一般不得問引導性問題。
- 盤問
對方律師會提問,測試主問證據的可信度、一致性或準確性。問題可能具挑戰性,試圖找出矛盾或弱點。
- 覆問
傳召證人的律師可再次提問,澄清盤問中提出的疑點或補充說明。
無論在主問、盤問或覆問階段,法官均可向證人發問。
- 結束作供
作供完畢後,法官會指示證人離開證人席。除非得到法官批准,證人不應離開法庭。
作供時的注意事項
- 誠實回答
證人應只陳述親自經歷或確知的事實。若不記得或不清楚,誠實說「我不記得」或「我不知道」,切勿猜測或編造。
- 保持冷靜
盤問可能具壓迫感,律師可能質疑證人的記憶或可信度。證人應保持鎮定,專注於事實,避免爭辯或情緒化。
- 語言清晰
證人應用簡單、直接的語言回答。若聽不懂問題,禮貌請求複述或澄清,如「請問可否再解釋一下?」。
- 衣著與禮儀
證人應應穿著整潔、專業的服飾(如西裝、襯衫),避免過於隨便的衣物(如T恤、牛仔褲),並遵守法庭禮儀。
語言
刑事法庭一般用中文或英文審訊。不過,證人可用熟悉的語言作供。若證人不懂審訊時用的語言,法庭會安排傳譯員協助翻譯。
費用
證人可領取證人津貼,以補償出庭期間的開支。津貼金額固定,並且須經法官批准才可發放。證人應要求主控官代為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