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盤問
控方傳召的證人須接受被告(如多於一名被告,則每名被告)的法律代表盤問,而辯方傳召的證人(包括被告本人)則須接受控方以及所有其他被告的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的目標可分為兩部分:
- 測試證人是否準確和誠實,或使證人的誠信成疑,或質疑他的可信性;及
- 從證人口中引出有用資訊,以削弱對方的案情或支持盤問者的案情。
盤問的範圍僅限於受爭議的事實和證人的可信性等事宜。與主問不同的是,引導性問題可在盤問時提出。事實上,引導性問題是盤問中的不可或缺的元素,尤其是盤問一方向證人指出案情的時候。
常被引用的古典案例Brown v Dunn (1893) 6 R 67指出,如果盤問一方有意推翻證人的證供,他便有責任向證人指出其案情,以給予證人一個機會來反駁,釐正他所說的話,或解釋表面上的矛盾。
律師專業操守之下,盤問者不應與證人爭辯,或提出一些具傷害性或羞辱性的問題。
盤問者可向證人提出可能會導致證人入罪的問題,例如證人於被控罪行或其他罪行中的參與。可是,盤問者應該邀請法庭提醒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並可決定作答與否。若果證人選擇回答問題,任何於宣誓下說出的事情可能在未來法律程序中對他不利。若果證人選擇不回答問題,法庭便有權從他拒絕回答特定問題一事對該名證人作出不利推論。
在強姦罪和猥褻侵犯罪的審訊中,針對投訴人性經驗的問題有特定規限。《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4條禁止盤問者詢問投訴人與除了被告以外其他人的性經驗。但若果拒絕這些提問會對被告構成不公,裁判官/法官仍保留准許這些提問的權力。就這條法例而言,投訴人的定義只限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