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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濫用司法程序」為由擱置法律程序

在涉及誘捕或濫用司法程序的案件中,在決定是否准予擱置法律程序時會考慮各種因素,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質、特定執法行動的目的、警方在犯罪中的參與程度,以及被告的犯罪記錄。

 

以下五個因素尤為相關:

  1. 「合理懷疑有犯罪活動」作為執法行動的合法觸發點;
  2. 對該執法行動的授權與監督作為合法控制機制;
  3. 針對特定類型犯罪而採取的執法手段之必要性和相稱性;
  4. 「不尋常犯罪機會」和因果律;以及
  5. 證據的真實性。

 

事實上,法庭在考慮擱置法律程序的申請時採用嚴格的標準——主審法官必須確信繼續進行審訊將構成程序濫用,並嚴重損害公眾對司法行政的信心、違背公眾良知。法庭很少會批准此類法律程序擱置,僅限於特殊情況。法庭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公正,與此同時維護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完整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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