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對「警察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制裁
紀律處分程序
針對警察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程序通常採取投訴程序的形式。內部覆核機制的紀律守則是不具法律約束力的,並由紀律委員會執行;外部覆核機制則根據具法律約束力的守則執行。紀律程序的一般程序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正式申訴。
刑事訴訟
作為補救形式,刑事訴訟相比其他形式不太受歡迎,因為法官和陪審團通常不傾向對警方施加刑事制裁。最重要的是,刑事制裁無法為受害者提供賠償。
侵權訴訟
建立民事侵權制度來處理警察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索賠,似乎是一種部分有效的替代懲罰方式,原因如下:它為此類行為的受害者提供賠償,允許根據比例原則調整賠償金額,並且如果確定法律責任,可以作為直接的懲罰形式。
然而,有些限制和挑戰可能會妨礙採用民事侵權訴訟作為尋求補救的方式。例如,研究表明,法官和陪審團通常更信任警察的證詞,這可能對這些案件中的原告不利。此外,警察本身可能缺乏足夠的經濟能力來賠償受害者,不過這個問題可以透過「轉承法律責任」來解決,英格蘭和威爾斯通常就是這樣做的。再者,對於尋求公義的市民而言,提起侵權訴訟可能費用高昂且負擔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