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供前宣誓若要接納證人的口頭證供為證據,證人必須先在法庭的公開聆訊中,作宗教式宣誓並承諾說真話。宣誓人須手持新約,若果他是猶太人,則手持舊約。 如果宣誓人沒有宗教信仰,或信奉一些良知不受宣誓約束的宗教,《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7(1)條容許他以非宗教式宣誓取代宗教式宣誓。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Taking oath before giving evide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