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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是否必須回答警方的詢問?

被告可以在法庭上或執法機關人員面前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權利(「緘默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1(2)(g) 條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3)(g) 條等憲法條文明確承認此項權利,並指出個人有權拒絕作證以自證其罪或承認有罪。

 

然而,緘默權是有例外情況的。例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 63 條規定,如果駕駛人涉嫌道路交通犯罪或涉及交通事故,則在警方要求下,他們有義務向警方披露其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在查問過程中,警方必須遵循《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中所列出的原則和規定。雖然這些規則並不具備法定效力,但在決定被告的陳述可否作為可接納的證據時,任何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都會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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