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列隊認人的程序
負責列隊認人程序的主管人員有兩項主要要求:
- 具有總督察或以上的職級;及
- 與案件的調查無關及沒有參與調查。
如果由案件的調查人員進行列隊認人,可能會損害列隊認人程序的公平性。在此情況下得出的指認證據,將被視為在法庭上不可採納。
在將疑犯帶到指定地點進行列隊認人之後,負責列隊認人的警員會詢問疑犯是否對列隊認人的安排或任何其他參與者有任何異議。疑犯提出的任何異議都會記錄在 Pol. 279 表格,並在必要時採取步驟解決疑慮。疑犯將有機會選擇在隊列中的位置,這一選擇將在 Pol. 279 上清楚記錄。如果有多位目擊證人,負責警員會在每位目擊證人離開房間後告知疑犯如果他們想,可以改變在隊列中的位置。列隊中的每個位置都會有清楚的編號,可以使用每個參與者面前地板上的數字標記,或者其他方法。
疑犯可以在法律代表陪同下進行列隊認人。這符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 (c) 條的原則,其中訂明任何人在調查的每個階段均應可私下與其法律代表聯絡。
按照慣例,列隊認人的過程通常會進行錄影。在過程中,疑犯與演員位於單面反射鏡的一側,而目擊證人則在另一側。這種設置使目擊證人能夠看到疑犯和演員,但可避免疑犯和演員看到目擊證人。關鍵因素在於是否有與疑犯數成正比的足夠演員,以確保列隊認人手續是公平且適當的。
根據《警隊程序手冊》第 24 段,列隊指認應至少由八人組成,但不包括疑犯。這些人在年齡、身高、一般外貌和社會地位方面應與疑犯非常相似。如果疑犯有任何明顯的標記或特徵,例如紋身或明顯傷疤,則應在疑犯和其他參與者身上隱藏這些特徵。同樣地,如果疑犯佩戴眼鏡、留鬍子、髭或任何其他顯著特徵,其他參與者也應具備類似特徵。
一般而言,一個隊列中只會包括一名疑犯,除非有兩名疑犯的外貌相似,在此情況下,他們會與至少另外 12 人一起列隊。必須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單一列隊中都不應包括超過兩名疑犯。
如果演員與疑犯的外貌不相似,列隊認人的證案價值可能會受到損害。在無法找到身高或體型相似的演員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替代措施。為了減少身體上的差異,疑犯和演員可被要求坐下並用毯子覆蓋身體。疑犯的特殊標記或特徵(如疤痕)可被隱藏,或者每位演員都可透過化妝或其他方式擁有類似的標記或特徵。
在列隊認人的過程中,保持公平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目擊證人不得受到任何有關實際疑犯的提示或影響。警方在列隊認人之前不得向目擊證人提供疑犯的照片。如果目擊證人在列隊認人之前已經看過疑犯的照片,他們的指認證供可能不再被視為可靠。同樣地,如果警方告知目擊證人有關於疑犯的外貌,也會使他們的指認證供「完全沒有價值」。這些慣例旨在確保列隊認人的過程不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