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註冊醫生的證明書
註冊醫生的重要性顯而易見:註冊醫生無疑是確認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合適人選。《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e)條指定,註冊醫生必須核證其「信納授權人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註冊醫生核證,也有助避免日後有人以授權人在簽署時已是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為理由,挑戰持久授權書。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的核證可由「註冊醫生」作出,不一定需要精神科醫生或腦科醫生這一類專家。很多人都不願意接受精神科或腦科醫生的診治,以免被標籤為精神上有毛病。由註冊醫生核證可減免授權人在這方面的顧慮。此外,由於普通科醫生的診金一般比專科醫生低,這也有助減低授權人需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