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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個人為受權人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6(a)條規定,以個人身份成為受權人,他/她在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時候,必須是「已年滿18歲的個人,並且不是已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受權人不可以是:

 

  • 見證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文書之註冊醫生或律師
  • 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
  • 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aa)條

 

此乃為了防止受權人與註冊醫生/律師之間存在角色衝突,也可避免註冊醫生或律師可能對授權人行使不當影響。

 

除上述人士以外,授權人基本上可自由任命其喜歡的人士擔任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