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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設授權人在其持久授權書內指定,持久授權書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數年後,授權人出現了癡呆(失智)症的徵狀。不過,受權人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其後,授權人被確診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受權人仍沒有把持久授權書拿到法院申請註冊。那麼,受權人可以行使該持久授權書載有的權力嗎?畢竟持久授權書規定它將在授權人被確診患有癡呆(失智)症之時開始生效。看來即使受權人違反有關註冊的規定,他/她並沒有做錯甚麼。那麼,註冊是多餘的嗎?

讓我們想像以下情況:受權人拿著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到銀行,要求從授權人的帳戶提款(假設這確實屬於持久授權書內已列明的權限之一)。受權人也拿著醫生的證明書,確認授權人已患上癡呆(失智)症。受權人告訴銀行職員:「看看這份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已簽署、醫生已簽署、律師已簽署。我也有醫生的證明書。所以,現在請讓我提款。」銀行職員會很樂意遵從授權人的要求嗎?大概不會。《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條 指明:「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銀行職員大概不會根據一份未經註冊的持久授權書而答應受權人的要求。因此,持久授權書的註冊,乃令持久授權書正式生效的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