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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受權人的權限

即使一位授權人絕對信任其受權人,也不可給予受權人概括的權力,以涵蓋授權人全部的資產和財務事項。例如,授權人不能在持久授權書中這樣寫:「我對我的受權人完全信任。他有權做任何與我的資產和財務事項相關、而他認為合適的事。」授權人必須在持久授權書內清楚指定受權人有權處理的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換句話說,授權人在訂立持久授權書之前,應該認真並仔細地考慮下列事項:

 

  • 授權人資產的價值;
  • 授權人資產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現金、房產、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古董、珠寶、車輛、遊艇等;
  • 若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希望受權人如何管理該等資產,例如出售部份套現、保存該等資產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權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禮物等;及
  • 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前,是否須先咨詢專業意見(例如法律或財務方面)。

上述事項當然不能被視為一份詳盡無遺的清單。不同授權人要視乎不同情況,各自考慮必須顧及的事宜。